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精神,根據省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進全市地方志工作,確保2010年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志書編纂出版任務,經市政府同意,建立第二輪地方志工作督查通報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圍: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具體承編單位。
二、督查內容:貫徹落實《條例》和《規定》堅持依法修志情況;修志工作的組織機構、隊伍建設和責任落實情況;修志計劃和總體設計的制訂情況;資料收集及編寫評審情況;落實“一納入”、“五到位”(把編修地方志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部門工作中,領導到位、機構到位、經費到位、隊伍到位、條件到位)情況;編委會履行職責情況;組織發動、人員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開展情況;深入搜集資料情況;所撰志稿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評審制度健全情況;縣(市、區)年鑒編寫是否啟動;修志長效機制的建立情況;修志為中心工作服務情況。
三、方法步驟:自查與上級檢查相結合、普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不定期檢查與日常分類指導相結合,階段性檢查與綜合評比相結合。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定期督查。
(一)自查和總結。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和有關承編單位按照督查內容要求進行自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出整改措施,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寫出自查情況報告市地方志辦公室。
(二)現場督導。根據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和有關承編單位的自查報告,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地方志辦公室確定督查對象,派出聯合督導組進行督導,并將督導情況向有關領導反饋,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綜合評比與通報。市地方志辦公室統一匯總督導結論意見,并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作為地方志系統年度考核評比的主要依據,在全市地方志工作會議或發文通報,以促進學習和交流。
地方志工作督查通報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地方志辦公室聯合組織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和有關承編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統一要求安排本地、本部門的地方志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